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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依宪治国,彰显监察制度的法治价值
发布日期:2019-04-22点击率:633

  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要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将试点工作在全国推开。2017年10月18日,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制定国家监察法,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2017年11月7日至1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开,面向社会征求意见。2017年12月22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监察法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2018年3月1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听取了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建国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的说明。制定监察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是坚持和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领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的必然要求,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制定监察法是贯彻宪法精神,加强宪法实施的战略举措

  宪法是国家各种制度和法律法规的总依据,国家制度的调整与法律的制定都应具有宪法基础。监察法的制定、监察委员会的增设属于宪法上国家机构体系的变化,是对我国政治体制、政治权力、政治关系的重大调整。为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1条修正案,在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中专门增加监察委员会一节,为监察法的制定提供了宪法依据。监察法草案相关内容及表述均与本次宪法修改关于监察委员会的各项规定相衔接、相统一。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先通过宪法修正案,然后再审议监察法草案,并及时将宪法修改所确立的监察制度加以具体落实的做法,体现了对宪法尊严和权威的维护。制定监察法是贯彻宪法精神,加强宪法实施的重要途径。

  二、制定监察法体现了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的有机统一

  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是相对分开的,党内监督负责监督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违纪问题,国家监察机关负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纪违法问题。但在我国,绝大多数领导干部是共产党员,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具有高度的内在一致性,这就意味着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两个监察权的行使难以截然分开,纪律检查委员会(党的机关)和监察委员会(国家机关)合署办公具有合理性、必要性。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成立监察委员会,并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可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察全覆盖。监察法的制定为有效整合不同部门的反腐败职能,实现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的有机统一提供了制度保障。

  三、制定监察法有助于国家权力的合理分配

  现代社会中,国家权限大体包括了决策权、行政权、监督权三种权力。就我国的决策权、行政权而言,党通过领导人大行使决策权、通过领导政府行使行政权,而对于监督权,党的纪律监察委员会、行政监察、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则是相互分开的,为此党内监督、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职务犯罪行为的查处等多方反腐权力不仅分别行使,还交叉重叠,难以形成合力。为加强党的领导,根据国家权限合理分配与功能适当原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将国家的最高监督权赋予国家监察委员会。同时,根据宪法修正案的规定,国务院的监察部、国家预防防治局并入国家监察委员会,不再保留。在全国人大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之下,国务院与国家监察委员会分别行使行政权与监察权。监察委员会成为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是中国特色监察道路的创制之举。在党的统一领导下,决策权、行政权、监督权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从而有效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四、监察法的制定注重保障公民基本权利

  人权保障是我国现行宪法的基本原则。在国家组织结构中,国家机构的调整不仅涉及组织法的修改,还会涉及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我们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制定过程中,严格遵循宪法上的人权保障原则。为有效保护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草案规定监察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时,应严格依照监察法规定的程序来进行,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遵循批准、报备等程序。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还赋予被调查人知情权、申诉权、申请国家赔偿等程序性与救济性权利,规定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后,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规定的特殊情形外,监察机关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仍有值得完善的地方,对此建议: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写进草案第一条;写进辩护与代理的规定、被调查人的律师会见权,与宪法关于公民辩护权保护的规定相协调;详细规定监察委员会“调查”、“侦查”的条件与程序,与《刑事诉讼法》的程序性规定相衔接;明确规定讯问的地点、方式以及期限;进一步完善监察委员会的组织机构与组织权限。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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