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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湃新闻日前报道的李良毛一案,引发法律界和公众关注。
8年前,为响应淘汰落后产能的号召,李良毛关闭了自己在衡阳祁东县的造纸厂和水泥厂。申领到国家300多万元补贴资金不久后,李良毛却因此被控虚假申报,涉嫌诈骗犯罪被捕。当地检察院后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被“疑罪从挂”数年后,李良毛获得因其被羁押57天的国家赔偿金。之后,他数次要求把曾收缴他的300多万元补贴还给自己,不料却在2018年11月等来了祁东县公安机关再次侦查的消息,这一次还是涉嫌诈骗。
同一个案件、同一个罪名被诉两次,着实不多见。
在我国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一事不再理”原则已经成为共识。也就是说,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被告人,不得再次起诉和审理。
但该原则在刑事诉讼中是否适用,还存在争议。一方面,案件办理要遵循实事求是原则,如果确定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只要未过追诉时效,都应当受到法律制裁。另一方面,惩罚犯罪与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是刑事司法中的永恒矛盾。若在刑诉中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虽然可以最大程度地保障犯罪嫌疑人权益,但又存在放纵犯罪的风险。
具体到该案,祁东县检察机关虽已做出国家赔偿,也并不意味着公安机关的侦查程序自然终结或者视为撤销。但让已获国家赔偿的公民处于反复“被侦查”的不安当中,并不符合疑罪从无的原则。
无论是保障公民权益,还是刑法的谦抑原则,都要求公安机关在重启侦查时要有更审慎的态度和更高的立案标准。
当地公安机关处理此类案件,不妨及时公开案件处理情况,回应当事人、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的质疑,防止实事求是惩罚犯罪的职权行为被误解为权力滥用、打击报复、暗箱操作的非法行为。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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