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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拆迁律师: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是否可以更改?
房屋拆迁中,被征收人与征收方就补偿事宜协商好之后,需要就所有的补偿事宜签订一式两份的书面协议,只要签订补偿安置协议,那么从法律层面来讲,该协议就马上产生了法律效力,无论是被征收人,还是征收方都需要严格按照补偿安置协议中约定的履行各自的义务,即征收方需要在协议中约定的时间内支付被征收人补偿款,或者地交付安置房,被征收人也需要在征收方落实补偿事宜之后,在约定的时间内交出土地或腾空房屋,交由征收方处置。
虽然说,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对方都会有一定的约束,但是从实践过程中来看,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之后出现违约、毁约的现象也是时有发生。比如说征收方没有在协议中约定的期限内支付补偿款,或者是交付安置房,还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又或者是因为其他问题,擅自更改已经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等。近日,河南安阳的一位当事人就遇到了这样的情况。
李某是河南安阳人,其在安阳市内有一处宅基地并建有两层房屋,几年前当地因城市规划需要,将李某所在的村庄纳入在了征收范围内,这也意味着李某家遇上了征地拆迁。对于李某来说,征地拆迁是利国利民的好事,只要拆迁,那么自己的生活相对于来说也会过得更好一点,居住环境也会有一个大幅度的提升,所以对于此次征收,李某是非常支持的。
之后征收方与李某就补偿事宜进行了协商,征收方承诺给李某两套安置房,并且就其他补偿事宜也一并明确在了补偿安置协议中,双方在协议中也都签上了字。但是让李某等人没有想到的是,后来征收方因李某与前妻户口还在其房屋所在地等为由,又擅自将已经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进行改动,之前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在没有经过任何法定程序的情况下,被其强行撕毁,要求李某重新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李某认为,自己已经与前妻婚好多年,而且在相关部门启动征地拆迁之前,其前妻已经不在该村集体内生活,只是户口还一直在自己家的户口本上而已。所以,李某觉得征收方擅自毁约、违约,擅自更改补偿安置协议的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那么对于已经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征收方是否可以随时更改呢?
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可以说关系着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从原则上来说,只要补偿安置协议签上了各方的名字,那么无论是谁都不能擅自更改协议中的内容,或者是毁约、违约,不履行补偿安置协议,否则就侵害了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