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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专业拆迁律师:在征地拆迁中,合法建筑的强制拆除程序
发布日期:2023-12-22点击率:70

  北京专业拆迁律师:在征地拆迁中,合法建筑的强制拆除程序

  房屋一般分为合法房屋和违法建设的房屋,从字面意思上来理解,前者属于办理了建设规划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以及履行了法律规定的其他审批手续的合法房屋,用一句话来概括就是合法建筑是依法而建的房屋,而后者则属于未办理建设规划许可证、所有权证等审批手续的违法建筑,即所建房屋并未按照《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而建,是老百姓在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或是以欺骗手段获取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建设的房屋,针对这类房屋,通常情况下,都被统称为违法建筑。

  但是违法建筑与合法建筑可不是一个概念,尤其是在遇上征地拆迁时,合法建筑一旦被拆迁,其被征收人所拿到的补偿要选比违法建筑被拆迁所拿到的补偿要多得多,而且从实践过程中,除了补偿不一样之外,合法建筑的拆除与违法建筑的拆除程序也是不尽相同的。

  在征地拆迁中,合法建筑的拆除只能是由相关部门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在获得法院的允许后,才能依照法院作出的强制执行裁定,从而实现最终的目的。

  也就是说,被征收人与征收方就拆迁补偿事宜一直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征收方需要先针对未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被征收人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在征收补偿决定作出后,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在救济期限内,向相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于在救济期限届满后,被征收人仍没有针对补偿决定启动相应的法律程序的,相关部门则可以向人民法院递交强制执行的材料,待法院审查,作出强制执行裁定书,方可针对被征收房屋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这里额外需要让大家知道的一点是,相关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也是需要符合条件的,其强制执行申请书中必须要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相关的文件材料,如果没有这些,一般法院可能也不会准予强制执行。

  实践中,如果合法建筑的拆除程序未履行向人民法院申请这一步,那其拆除行为则肯定是不合法的,所以,大家一定要注意这一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