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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协议是国有土地征收和集体土地征收中的一份文件,该份文件是在被征收人与征收方就补偿事宜协商一致时所签订的,换句话说就是,协议应当是在双方自愿,没有违背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产生的。
可是实践中,双方当事人在签订补偿协议后,有时仍然也会出现协议纠纷,如我们常见的征收方不履行协议,拒绝按照协议中约定的支付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费等相关补偿款项,那么此时征收方的行为就侵害了被征收人的权益。那么,征收方拒绝履行协议后,被征收人应当怎么办呢?
实践征收中,如果签订补偿协议后,征收方以没有资金,以房屋面积弄错了等理由拒绝履行补偿安置协议时,被征收人可以几上一级有关部门反映,倘若问题没有得到解决,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么被征收人应当要提起什么诉讼呢?是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呢?
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看一下,拆迁协议是属于民事合同还是行政协议,在了解清楚之后,我们才能更好地维权。
其实,就履行拆迁协议中产生的纠纷,被征收人应当提起什么诉讼,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已经有所说明。下面我们就一起来看一下《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是怎么规定的。
根据《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都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行政协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下列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政府特许经营协议;
(二)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
(三)矿业权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
(四)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
(五)符合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
(六)其他行政协议。
从上面的法律法规中我们可以看到,土地征收、房屋征收中产生的拆迁协议是属于行政协议的,且也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所以,被征收人应当要提起行政诉讼,而不是民事诉讼。被征收人以拆迁协议纠纷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立案受理。
对此,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如果征收方在签订完补偿协议之后,不履行协议义务,或是所签协议是在被强迫的情形下签订的、所签订的拆迁协议存在重大不公平、不合法的情形,那么建议被征收人最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