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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换句话说就是,征收方展开的征收关系到被征收人的利益,其在征收的过程中应当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遵循决策民主、结果公开等原因,保障被征收人在征地拆迁中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选择权等权利,该公开的征收文件一定要公开,该让被征收人知道的就一定要让被征收人知道,尽可能地做到阳光、透明。
而且,为了保障被征收人的权益以及规范土地征收程序,我国不仅制定并公布了新的管理办法规定,明确了土地征收程序及补偿标准和征收原则,而且各地也在新的相关法律法规上就土地征收程序、补偿标准等事项再次进行了细化,且也明确要求,土地征收、房屋征收依应当遵循依法公开的原则。
但是,从实践过程中来看,常有被征收人以各种理由拒绝涉及关系被征收人利益的一些文件,直接与被征收人商讨补偿或是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有的甚至在签订完协议之后还会直接拿走,导致被征收人手里没有一份协议原件,但这其实是不合法的。
那么,签订后的补偿安置协议征收方能拿走吗?拆迁协议属不属于征收方应当主动公开的文件呢?在征地拆迁中,征收方应当要主动公开哪些文件呢?下面凯诺律师就结合办案经验来告诉大家
关于补偿方面的信息征收方应当要主动公开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的规定,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关于土地征收、房屋征收中的信息,一般征收方需要主动公开土地征收预公告、补偿安置方案、土地征收公告、征地批文、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分户评估报告以及向有关部门报批时提供的一些文件,比如相关的规划书或是计划书等。
总之,凯诺律师提醒大家的是,上述的文件是必须要依法主动公开的,实践中,如果征收方没有公开上述文件,那就是侵害被征收人知情权。
事实上,如果征收方能够依法主动公开拆迁中相关的信息,不仅保障了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同时还有可能会加快被征收人搬迁,反之,征收方如果一直采取遮遮掩掩的行为,那不仅不利于顺利完成征收,反而还会适得其反,与被征收人之间产生矛盾纠纷。
因此,只有遵守征收原则,阳光征收,那么才不会让征收停滞不前,才能提升相关部门的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