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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因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不过,征收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要是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话,还需要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事实上,自新的《土地管理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相继施行后,用地审批手续只能是在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向有关部门报批,在未完成征收前置工作的情况下,也就是有绝大多数被征收人未签订协议,那么就无法报批,就无法拿到审批手续。
换句话来说就是,征收方一般想要拿到用地审批手续可能往往要很长的一段时间,所以,在拿到用地审批手续之后,应当要尽快展开具体的征收工作。可是实践中,却出现了一种这样的情况,就是有的征收方在获得批准之后,迟迟未动工,也未展开相关的征收工作,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农民还能不能在土地上重新耕种?
答案是,可以的。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从上述的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到,首先,无论是谁都不可以闲置荒地。其次,如果已经办理了农用地审批手续,但是在一年内没有实际使用的话,那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是农民则是可以继续耕种的,且也可以由用地单位耕种,总之就是不能让土地荒芜。
如果在获得批准文件之后,超过了一年未动工建设的话,那么就需要按照相关的规定缴纳闲置费,倘若两年以上仍然未动工建设,那么该土地就会被相关部门无偿收回,且交回原集体经济组织耕种。
简单点来说就是一句话,征收方征收土地后,没有实际占用,农民还是可以要求继续耕种土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