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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一位海南的当事人问自己家的土地被征收了,在征收之前其与征收方就补偿事宜没有协商成功,所以,也就没有签订补偿协议,后来,征收方持续找派人与自己协商,但始终没有达成一致意见,见此状况,征收方便口头上承诺了该当事人所提的要求,但是并没有签补偿安置协议。
听到征收方答应了自己提出的条件,在没有签订任何补偿协议的情况下,该当事人便没有后顾之忧地将土地全部交出。可是该当事人自己没有想到的是,征收方在拿到土地以后,并没有如约履行口头上的承诺,到目前为止,该当事人也没有拿到任何的补偿,自己也非常地懊恼。
事实上,实践中,类似于该当事人遇到的情况有不少,有的征收方为了尽快拿到土地,会使用各种办法让被征收人交出土地,比如我们常见的有断水、断电、强拆、误拆、偷拆等,而有的呢,知道这些行为是违法的,便采取一些看似合理、合法的手段试图诱导被征收人交出土地或房屋,比如满口答应被征收人提出的各种条件,给予比较优厚的奖励费、让被征收人先行选择安置房等,但就是不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
有的被征收人一听到征收方答应了自己的要求,或是有高额的拆迁奖励费拿等,便毫不犹豫地就主动上交了所有的土地,所有的证件,任征收方处置。那么,征收方只是口头上答应了当事人提出的条件,并没有与其签订补偿协议,那会对被征收人产生影响吗?征收方口头上的承诺究竟能不能信?
不签订书面协议,吃亏的势必是被征收人自己
无论是房屋征收还是集体土地征收,都事关着广大被征收人的利益,所以,为了保障被征收人的利益不被侵害,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就明确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听证会等情况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从上述的法律法规中我们可以看到,与被征收人就补偿事宜签订一式两份的补偿安置协议是征收过程中必经的一个程序,在未与被征收人就补偿事宜签订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就实施征收,那这显然就意味着相关补偿费并没有足额到位。
也就是说,明显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中的“申请征收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费用等,并保证足额到位,专款专用。有关费用未足额到位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的规定以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中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规定。
实践中,如果征收方只是口头上答应了具体的补偿及当事人提出的一些条件,但并没有按照法律上规定的与被征收人签订书面的文件,那这对被征收人来说是很不利的,因为,一旦你主动交出土地后,征收方就有可能立马反悔不认,除非你有相关的录音证据,否则自己的权益将无法得到保障。
因此,凯诺律师提醒广大被征收人,自己提出的一些条件,只要征收方没有白纸黑字的明确在拆迁协议里,没有与自己签订补偿协议,约定好所有的事项,那么无论如何都不要交出土地或房屋,不要轻易地相信征收方的口头承诺,更不要提前搬出被征收房屋,以免后患无穷。
事实上,征收方这种只是口头上答应你提出的条件,但就是不写在协议里,让你签订空白协议,或者就是拒绝与你签订任何协议,那么这其中必定有猫腻。
事出反常必有妖,所以,大家一定要记住这一点,只要征收方不与自己签订补偿协议,就只是满口答应只要自己交出土地就给予自己多少多少的补偿,或是一味地以各种理由,好处诱导自己搬迁等,那么一定要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对此行为提高警惕,避免走到无法挽回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