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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很多被征收人都曾遭遇过此种经历,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好了,征收方却仅仅急于将自己的房子拆除,但却对补偿事宜只字不提。本就作为弱势群体的被征收人在失去了最后的谈判筹码“房子”后,更加不知该如何维权。对于如此无赖的行径,凯诺律师今天为您支一招!
首先,我们要审查这些内容,才能确定你是否有可以维权!
签订协议的主体是否合格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以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由上述规定可知,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的合格主体应当是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的部门(即拆迁办公室、拆迁指挥部等部门)。对于村委会、街道办、社区亦或是村小组长等人员来与你协商签字时,要特别注意此种情况下是需要经过授权的,而有权利授权的为上述的行政机关。一定要记得查看在补偿协议上是否已盖好行政机关的公章。如果没有,则他们并没有权利与你签订协议,所以对于此种情况你是可以拒绝签字的,而对于已经同其签订完毕的补偿协议则视为协议无效。
是否双方平等自愿协商签订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签订补偿协议应当经双方充分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如果存在欺诈和胁迫的情形,则协议无效。
补偿内容是否合法清晰
补偿协议条款必须约定细致,明确,尤其是补偿面积、补偿标准、补偿金额、补偿时间等条款必须明确且无误。乎此之外便是一定要注意违约责任条款此项,此项将是众位被征收人究竟能获得多少赔偿的依据,也就是说如果征收方不能按照协议履行协议,就必须承担此条款中规定的相应责任。
上述内容完毕无误后可进行此项:提起诉讼来维权。
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并且根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由此可知双方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属于行政合同,在签订双方产生纠纷时,应当提起行政诉讼。
也就是说在双方签订好补偿协议后,应各自履行协议中规定的内容,如果其中一方拒绝履行的,另一方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并且,在诉讼期间可以依法申请法院先予执行。
以上便是凯诺律师今日带来的内容,若是对此还有其他疑问之处,可及时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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