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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是否有权做出限期腾退的通知?如果作出合法吗?
发布日期:2018-11-13点击率:334


  房屋腾退一般是公有制集体住房,当国家需要统一收回的时候,那就面临着房屋要被腾退的局面了,但是相关部门会给予补偿。不过这其中有不少的人打着各种旗号让老百姓腾退房屋。

  金先生是北京市某村村民,在去年的时候,金先生所在村的村民委会员便以环境整治为由,要对金先生在内的村民进行房屋腾退,但是之后谈的补偿却不及多年前欢乐谷拆迁的标准,金先生等人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但却告知说是此事属于村民自治的范畴,不予干涉。在此后,村委会便对金先生作出了《限期腾退通知书》,要求金先生在限期内自行搬离,连唯一的公厕也给拆除了,给生活在那里的金生先等人带来了极大的不便,为了能讨一个说法,金先生三思过后决定委托凯诺律师帮助自己。

  凯诺律师介入后先向金先生所在乡镇府邮递了《关于责令B村村民委员会改正违法行为申请书》,申请书中要求乡政府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责令村委会撤销对金先生作出的《限期腾退通知书》并撤销村委会作出的《关于的决议》以及村民代表大会作出的“帮拆”决议。不久之后金先生收到了乡镇府作出的《告知书》,但告知书中认为金先生所提出的一系列决议行为均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而且这一系列行为属于村民自治范畴,因此金先生的申请不予支持。

  随后凯诺律师仔细分析了乡镇府的答复,凯诺律师认为明明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然而却不支持金先生的申请,于是凯诺律师便提起了复议申请。在复议期间,凯诺律师认为,乡政府所提出的村民代表大会的召开及决议程序以及据此所实施的行为不存在违法行为于法无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乡政府应当对村委会的行为进行指导,而且,乡政府在村委会是否按照规定召开,如何召开,召开主体是否合法都无从考证的情况下,便认为村委会的决议符合法律规定,该事实明显认定不清存有疑点,其说辞无说服力。在凯诺律师的帮助下,终撤销了乡镇府作出的《告知书》以及重新对金先生提出的《申请书》作出处理。

  房屋腾退的三种类型

  第一类是开发商主导的拆迁完成后再进行项目的立项、规划等审批手续而项目的立项、规划等载明的是进行商业开发这类明显是不符合“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二类是由开发商和村民委员会联合实施的前期以“腾退”的名义将房屋和土地进行收回待完成土地开发后再报相关部门进行土地的征收审批这类形式一般会有村民代表大会或者村民大会通过的腾退决议、方案等文件保障形式合法。

  第三类是镇政府、区政府实施的,主要是为了“城中村”或者“新农村”建设进行收储这类形式并不必然需要开发商参与有的地方需要有的地方不需要。

  实践中腾退往往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4条,以村民自治为由由村委会发起村民代表大会或者村民会议通过腾退宅基地上的房屋的决定和相关的补偿协议,那么这究竟合不合法?

  显然是否定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腾退宅基地上的房屋,其目的也是为了拥有宅基地,而通过所谓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形式作出腾退决定,显然违反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7条和《土地管理法》第45条规定。即便是村里进行腾退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之规定其也应当是出现上述三种情况之一并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腾退,擅自腾退显然违法。

  房屋腾退时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一般情况下在遇到房屋腾退的时候可先申请村委会公开腾退方案、补偿方案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召开情况、会议纪要等,其次及时委托律师,找到他们的违法点,随后通过法律途径提起行政复议或是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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